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升学生的技能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
第三条 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对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管理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工作。
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负责制定实习工作的政策,研究解决实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的相关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制订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规划和有关组织管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接纳实习学生的备案、劳动保护工作,依法对实习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市经贸委负责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和落实激励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政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接纳实习学生实习单位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定期(原则上每二年一次)公布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确定接纳学生实习计划。
第五条 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做好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实习工作机构应当设主任1人,并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形成良好的实习管理机制,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对实习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学校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条 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
(二)实习期限;
(三)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
(四)实习时间、休息休假;
(五)实习劳动保护;
(六)实习报酬;
(七)意外伤害保险;
(八)实习纪律;
(九)实习终止条件。
实习协议除前款规定的必备内容外,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实习协议必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以及家长签字盖章,三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实习期间,学校应当建立与实习单位及家长的沟通联系机制,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使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实习情况,共同帮助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第九条 承担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习单位有责任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需要推荐安排实习指导老师,提供生活、学习条件和实习报酬,协助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实习单位年度内接纳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三章 实习场所、实习劳动强度和实习时间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业组织实习。
第十一条 安排学生实习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场所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烹饪类专业学生除外)、洗浴中心和夜总会、歌厅等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外、境外实习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派学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学校向国外、境外派出学生实习的,学校须派遣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每日不超过八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实习期间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四条 实习一般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年进行,总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以“半工半读”模式实习的学生,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劳动与学习时间。
第四章 实习学生、实习待遇和实习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实习期间可以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计发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学校、实习单位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六条 实习期间确需安排住宿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解决住宿问题,不得让学生自行在外住宿。
第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鉴定,从职业道德、劳动态度、技术技能、出勤等方面提出评鉴意见,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 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可以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是由学校或实习单位派出,负责带领学生完成实习任务的学校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其职责是负责对实习学生进行教育、指导和管理,组织带领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应当根据实习学生规模安排足够数量的实习指导教师跟班实习。对实习单位派出的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应当与其本人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掌握学生实习情况,与实习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专业能力、上岗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协调实习单位解决实习中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实习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实习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实习单位要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生产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实习企业必须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规程进行实习,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二十五条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要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实习期间,实习学生未经实习指导老师准许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在实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实习单位以及实习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实习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实习单位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文件要求,将支付学生的实习报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八条 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